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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律师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20101013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印章管理,预防印章管理使用出现差错,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原则上只刻制使用“雅安市律师协会”一枚印章,本会其他机构需要单独刻制印章,必须经会长办公会同意。

二、“雅安市律师协会”印章用于本会及本会除监事会外的各机构印发的文件用印,对外代表本会。

三、“雅安市律师协会”印章由秘书长保管。印章管理要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和盗用。

四、本会需要用印的文件必须经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或秘书长依其职责签署。未按规定程序签署的文件,不得用印。

五、用印前秘书长或其授权人员应当核查文件内容、格式和签署情况,确保文件规范。合格文件才准许用印,不合格文件予以退回。

六、文件用印后,秘书处要保存一份用印后的文件。非文件的其他材料用印,要进行登记,并保留用印材料复印件。禁止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或其他材料。

七、盖印要标准规范,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具体加盖方法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办理。

八、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本会对违纪者给予相应处理。给本会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赔偿本会损失。情节严重的,或故意违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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