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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则

20071029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01013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为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律师协会的管理,规范理事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决策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请罢免上级律师代表大会雅安代表;

(四)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或其他需要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六)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同监事会协商罢免、增补监事;

(九)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收支项目、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六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监事、秘书长应列席,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列席;秘书处应通报市司法局或邀请派员列席。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经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在会长办公会会议召开之前,理事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列入理事会会议议题;未列入的,秘书处应向理事说明未通过的理由。理事会会议期间,四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出临时议题,临时议题应纳入理事会会议议题。

第八条  秘书处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列席人员,并将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发送全体参会人员。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理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应达到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议题(并征求理事是否联名增加临时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监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方式,因事请假的理事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表决。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列席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理事会会议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情况紧急状态下或者事由简单,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以通讯、网络等方式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采取通讯、网络等表决方式作出决议。通讯、网络等方式召开的临时理事会会议,事前必须通知监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全体理事、监事、秘书长,并抄送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同意,会议纪要可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第五章 理 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研究、审议律师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的工作;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规则;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四)不得因担任理事工作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六)理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本人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停止其理事职务;

(二)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登记执业的应在一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三)理事受到行业纪律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或不履行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停止或罢免理事职务,应及时通报会员。理事名额出现空缺时,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补选理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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