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8日经雅安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3年10月9日经雅安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8年10月30日经雅安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26年1月31日经雅安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会费由律师事务所在每年度考核时统一向市律师协会足额缴清。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1.1人-5人律师事务所:7,000元/年;
2.6人-15人律师事务所:10,000元/年;
3.16人-30人律师事务所:15,000元/年;
4.31人及以上律师事务所:20,000元/年。
年度考核之后,新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批准设立后按照前述标准,按年度会费标准折算差额部分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市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人每年1,000元;
2.各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人每年800元。
新执业律师首次参加年度考核前免缴个人会费;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新执业律师,首次年度考核时应缴的个人会费予以全额免除。
转入本市执业的律师,按照前述标准的差月部分缴纳当年的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预备会员不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上述标准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确需调整会费标准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但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原标准的30%。
第五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 团体会员会费或个人会员会费按第三条规定标准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前书面申请减免,由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律师协会有权停止其会员权利或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本市律师协会负责代收上级律师协会规定的会费,律师事务所在向本会缴纳会费时,应一并缴纳上级律师协会规定的会费。
第九条 本标准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本标准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