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6日雅安市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的预算与决算编制工作,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及《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预算与决算编制应遵循合法合规、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惠及会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财务合理收支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协会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制度,预算编制工作应在每年年底或年初进行,以指导下一预算年度的经费使用。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包括:
(一)协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二)各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
(三)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
(四)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收支的因素。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应涵盖协会的各项支出:
(一)党建活动支出;
(二)向四川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支出;
(三)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座谈会及其他工作会议支出;
(四)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日常运营与活动开展支出;
(五)思想政治教育等支出;
(六)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七)协会工作人员薪金福利等支出;
(八)组织或参加交流活动支出;
(九)宣传活动支出;
(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支出;
(十二)特殊困难会员慰问和关爱补助支出;
(十三)会员福利、慈善捐助支出;
(十四)网站及刊物编辑支出;
(十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支出;
(十六)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部门的年度预算申请;
(二)秘书处负责统一汇总各部门的预算申请,结合财务收入情况,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三)预算方案应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方案是协会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金额,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条 协会实行年度决算制度,每年年底应编制决算报告,全面反映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入情况;
(二)各项支出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资金结余或赤字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决算报告的编制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各部门的决算数据,编制全年决算报告;
(二)决算报告应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公开
第十三条 协会的预算与决算工作接受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的预算与决算报告应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雅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