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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3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17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1月6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确保会员利益,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雅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实行严格合法、民主集中、权限明确、总体控制、分级把关的审批原则,认真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能。

  协会财务的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惠及会员、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协会由会长财务工作负总责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协会日常性的资金收支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制度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协会所有财务收支,均应如实列入账目。

第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结、报、核算。

第十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  协会主要资金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拨款;

(三)社会会员的捐赠或赞助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  财务支出范围:

(一)党建活动支出;

(二)向四川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支出;

(三)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座谈会及其他工作会议支出;

(四)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日常运营与活动开展支出;

(五)思想政治教育等支出;

(六)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七)协会工作人员薪金福利等支出;

(八)组织或参加交流活动支出;

(九)宣传活动支出;

(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支出;

(十二)特殊困难会员慰问和关爱补助支出;

(十三)会员福利、慈善捐助支出;

(十四)网站及刊物编辑支出;

(十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支出;

(十六)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  费用报销时,需附上原始票据和报销单。报销单上需列明费用明细。一般小额费用或根据协议、合同需支付预付款的,可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后再报销。确需事前借支的,应先履行借支手续,填制《借支单》,经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报会长批准。结算时,原则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  资金管理程序:

(一)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根据工作计划逐项执行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实施单项活动安排时,应当制定详细的财务开支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规模,经费支出预算等),经分管会长签署意见后实施,秘书处协助配合实施

(三)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应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其中,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四)费用报销时,应确保票据符合财务规定,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经协会出纳初审,秘书长复核签字,会长审批签字确认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五)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于费用支出后三个月内报账

(六)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向协会借款的,应由本人填制《借支单》,经秘书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借。因公出差的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市直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工作管理要求

 

  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职,做到严格把关,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  财务经办人员要如实提供规范发票,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类报销凭证。

第二十  秘书处负责建立财务收支目,加强现金管理,所有银行支票的开具,均要有会长在存根联上签名,才能加盖印章。

第二十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雅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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