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3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17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1月6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确保会员利益,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雅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实行严格合法、民主集中、权限明确、总体控制、分级把关的审批原则,认真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能。
第三条 协会财务的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惠及会员、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财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对财务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协会日常性的资金收支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九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
第十条 协会所有财务收支,均应如实列入账目。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协会主要资金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拨款;
(三)社会、会员的捐赠或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党建活动支出;
(二)向四川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支出;
(三)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座谈会及其他工作会议支出;
(四)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内设机构的日常运营与活动开展支出;
(五)思想政治教育等支出;
(六)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七)协会工作人员薪金福利等支出;
(八)组织或参加交流活动支出;
(九)宣传活动支出;
(十)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支出;
(十二)特殊困难会员慰问和关爱补助支出;
(十三)会员福利、慈善捐助支出;
(十四)网站及刊物编辑支出;
(十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支出;
(十六)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时,需附上原始票据和报销单。报销单上需列明费用明细。一般小额费用或根据协议、合同需支付预付款的,可由经办人先行垫付后再报销。确需事前借支的,应先履行借支手续,填制《借支单》,经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报会长批准。结算时,原则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程序:
(一)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根据工作计划逐项执行;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实施单项活动安排时,应当制定详细的财务开支计划(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规模,经费支出预算等),经分管会长签署意见后实施,秘书处协助配合实施;
(三)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应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其中,5000元以上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四)费用报销时,应确保票据符合财务规定,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经协会出纳初审,秘书长复核签字,会长审批签字确认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五)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于费用支出后三个月内报账;
(六)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向协会借款的,应由本人填制《借支单》,经秘书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出借。因公出差的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市直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职,做到严格把关,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财务经办人员要如实提供规范发票,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类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加强现金管理,所有银行支票的开具,均要有会长在存根联上签名,才能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监事会的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雅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