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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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